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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司法制度
一、香港律师制度
1、律师行和律师人数
香港现有律师行631家,律师行的规模为独营执业的258家,2-5名合伙人为312家,6-10名合伙人的为38家,10-20名合伙人的为16家,超过20名合伙人的为7家。
香港共有执业律师5070名,大律师788名,其中外地律师行39家,外国律师265名。律师中80%为华裔,其他族裔占20%。香港的人口为600多万,基本上为每千人1名律师。国内大约是每10万人0.6个律师。
2、律师类别及律师资格的取得
香港律师分为事务律师(又称律师)和大律师,事务律师和大律师在取得执业资格、执业方式、范围及收入上均有较大的区别。事务律师主要办事法律事务,以非诉讼法律事务为主,包括公司及商业事务、金融事务、房地产事务,同也办理少量的诉讼事务,如在裁判法院等基层法院出庭参与一些较小的案件及与案件有关的聆讯活动,如果事务律师的当事人需要请大律师出庭必须由事务律师推荐、委托大律师,大律师不直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事务律师和大律师在这类案件上是合作关系,事务律师做一些辅助性的准备工作,大律师负责出庭辩护。大律师都是个人执业,往往是一个人请几名仍至几十名秘书、助手为其工作,为了办公上的方便,大律师往往都集中在一起办公。
律师行内部的律师又分为合伙人律师、聘用律师;聘用律师包括顾问律师、助理律师、见习律师,以及高级契约文员、秘书(其中非律师人员12148名)。
香港共有香港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两所大学有法律系,学制三年,获得专业文凭后,参加香港律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率大约为50%,通过考试后再到律师行见习一年,然后由两名资深律师推荐、宣誓,由高等法院授予律师执业证书。大律师的律师资格取得方式类似、但条件不同。
香港律师的收入区别较大,大律师的年收入约为500万港币以上,事务律师行的合伙人收入一般在100万港币以上,聘用律师一般实行工资制,月薪为1万-5万左右港币不等。收费标准是按小时收费,较好的律师收费是每小时4000元左右,一般律师是每小时1000-4000元左右,一流的名律师收费在每小时4000元以上。
3、工作方式
(1)香港律师除出庭以外,主要是在办公室办理法律事务,当事人请律师,咨询、办理法律事务都主动到律师行去,不象内地律师整天跑法律顾问单位和当事人单位,大部分时间都浪费在路途之中。香港律师一般是早上9点上班,中午1点下班,下午2点上班至5:30下班,中午1小时吃午饭,基本上是比较简单的午餐,晚上基本上所有的律师都不是按时下班,一般要到7-8点或更晚下班,原因是合伙人要把每天的事情做完才回家,雇员看见老板未走,也不愿下班。
香港律师行的办公环境非常安静,虽然聘用律师和秘书都在敞开式大厅办公,合伙人一般在单个房间内办公,但几乎听不到有人高声讲话,也听不到手机的声音,更看不到有人在聊天、看报纸、杂志、喝茶,每个人都在埋头做自己份内的事情。
(2)香港律师调查取证工作主要是查土地注册和公司注册,香港有一部分律师行可以在律师行里通过专线网络调取土地注册资料和公司注册资料,大部分律师行需要去香港土地注册处和公司注册处查询,这里所说的土地注册包括土地和房产两部分,香港没有房产管理局,只有一个土地注册处,这里顺便介绍一下香港的土地注册制度。
香港的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没有像内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土地和房产权属的是卖买契约,这个买卖契约是由双方律师代理起草,由卖买双方加律师签字生效后,交由土地注册处登记备案的。每一块土地或房屋都有一个注册号,每一次产权交易、赠予、抵押担保,土地注册处均有记录,所以香港公司和居民买卖土地、房产都必须先请律师到土地注册处查询交易记录,该记录上完整地记录了该房产土地历史上所有交易情况和现状,从而便于购买人决策是否购买及如何确定价格。
如果内地律师需要到香港查询当事人的土地、房产、公司股东、股份等有关情况可以委托香港律师查询。
4、律师行的文化建设
香港律师行与内地比较,有特色的文化建设主要有:
(1)律师上班时间必须穿深色西装,女律师穿深色西服套装,不管春夏秋冬,只有星期六上午上班时间可以穿便装。此外出席正式的庭审活动必须穿律师袍。
(2)律师行律师的名片、简介包括使用的信封、信纸都是统一的,基本上每个律师行都有一本本所的简介,印制精美;每个律师行都有资料图书室,法律资料非常齐全;而且每个律师行都有赠送客人的小礼品,对到访的客人都赠送一份。律师行的装修比较典雅,有艺术氛围,办公室内布置一些有纪念意义的照片、证书、奖状等。有的律师行还有小型餐厅,有客人来访可举行冷餐会,用这种方式接待客人使人感到温馨、随和。
(3)律师行内部都自办有一份刊物,发表有关法律方面的文章,也有律师生活方面的文章。比如我们安徽律师到一家律师行学习,该律师行的内部刊物上就会刊登一些有关安徽方面的文章。
(4)律师行内部还有学术讲座和研讨会,一般由行内资深律师或在某一领域有专长的律师主讲。分别对律师所感兴趣的法律、业务问题进行演讲、交流、讨论。
5、香港律师会
香港律师组织分为香港律师会和香港大律师公会。我们这次到香港交流学习是香港律师会安排的。其中香港律师会是香港事务律师的自治管理组织,其领导机构由21名理事组成,下设秘书长和审查及纪律、对外事务、政策及资源、执业者事务、专业标准及发展等五个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又下设注册部、执业操守部、执业者事务部、专业赔偿计划、条例及损害部、专业发展部、行政部、财务部、对外事务部等,五个常务委员会又下设各方面具体的工作小组和委员会。律师会的经费由会员律师交纳会籍年费、执业证书费、外地律师注册费、外地律师行注册费等。
香港律师会五个常务员会下设的各个工作小组和专业委员会经常开展各方面的交流、研讨、培训活动,并广泛参与司法机构和香港政府各部门的事务活动。香港律师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香港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缺少的作用,因而香港律师也受到全社会广泛的尊重。
二、香港司法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设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载判署法院和4个仲裁处,1个专事法庭。
1、香港终审法院
香港终审法院是根据《基本法》第19条设立,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级别最高的上诉法院,负责不服高等法院民事或刑事判决而提起的上诉。终审法院设首席法官(李国能)、三位常任法官、12位本地和9位 其他普通法地区的非常任法官。终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由5位终审法院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首席法官任合议庭庭长一职,首席法官不能出席,须指派一名常任法官出席,并任合议庭庭长。2001年终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34件,审理上诉许可申请59件,另有231件案件处于轮候状态。
其中终审法院设立的上诉委员会专门审理上诉许可申请,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和二位常任法官组成,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不得上诉。
2、高等法院
香港只有一个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梁治中)是高等法院的首长,同时又是上诉法庭的庭长。
上诉法庭有10位法官其中包括首席法官,主要审理不服原讼法庭或区域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判决或不服土地审裁处的判决而提起的上诉;不服上诉法庭判决而提起的上诉由终审法院审理。
原讼法庭有25名法官,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以及不服下级法院判决而提起的上诉,包括所有不服裁判法院、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小额薪酬索赏仲裁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的上诉,另外,认可、执行外国的判决和裁决也由原讼法庭负责。
陪审团参与审判是香港法制的特色。体现了被告应该由其所属社会的成员审判的原则。最严重的刑事案件由一名法官和7名陪审名共同审理,陪审团仅就罪名是否成立作出裁定,量刑由法官作决定;有些民事案件当事人亦可以选择由陪审团就事实争议部分进行裁决;死因裁判法庭进行某些聆讯时亦会抽选陪审员参与。
根据香港《陪审员条例》规定,香港居民担任陪审员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一般条件是:香港居民、年龄在21-65周岁之间,能充分认识审判时使用的语言。2001年1月至9月共有7564名市民出席挑选陪审员程序,有陪审员参与审讯的案件94宗。
高等法院还设有一位司法常务官、三位高级副司法常务官,五位副司法常务官,统称为聆案官,职务多种多样,如 聆讯非正审、简易程序、损害赔偿评估、审理互争权利、讼费评估、海事案件、民事上诉案件、受委托取证、域外送达法律文书、不服法律援助署长拒绝法律援助的上诉、管理诉讼人储备金、遗产管理官账目和精神病患者财务账目,备存大律师、律师、公证人名册。在他们的共同努力的,很多案件无需审理即已得到解决。
此外,高等法院还没有登记处、书记主任办事处,负责接受民事案件申请,协助需要提交原讼文件或其他法庭文件的人士办理手续,负责保存民事案件档案,为案件按排聆讯日期及送交聆案官处理,保存陪审员名单,向陪审员发出传票。遗产承办处则负责接受和处理遗产承办的申请,15万元以上或法律问题复杂的申请由律师代办,对于15万元以下的遗产申请协助处理文件、申请遗产承办书,要求遗产管理官按简易程序处理等。2001年头九个月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以遗产管理官身份处理了1400宗申请。
2001年头9个月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处理案件5561件,原讼法庭处理案件78133件,聆讯案件22754件,讼费帐单评定1539,接受遗产申请2840件。
3、区域法院
香港原有两个区域法院,现在只有一个湾仔区域法院。由一位首度法官、33位法官、一位司法常务官、两位副司法常务官组成,司法管辖范围有刑事和民事两个方面,民事案件的限额为60万港币以下的案件,如涉及土地权益纠纷则不超过24万港币,还审理欠租、欠税、婚姻家庭方面的案件。区域法院有一个家事法庭,有6名法官负责处理婚姻诉讼。刑事案件最高判处7年监禁,由一位区域法院法官独任审理,不设陪审团。
此外,区域法院还有权审理不服各审裁处和法定团体的判决而提起上诉。
2001年头9个月区域法院共审理民事案件82995件,其中婚姻诉讼案件32052件,另外审理讼费帐单评定3703件。
4、裁判法院
全香港共有9所裁判法院,其中港岛两所,九龙3所,新界4所,总裁判官是裁判官的首长,领导裁判法院的主任裁判官、裁判官和特委裁判官。裁判法院主要管辖刑事案件,一切刑事检控必须在裁判法院展开,但律政司可以申请将案情严重的案件移交区域法院,或转到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裁判法院有权审理多类可公诉罪行和简易程序罪行,裁判官一般只能判两年监禁,罚款10万港币;但现在有权限上升的现象,最高可判监禁3年,罚款可达港币500万元。裁判法院内设少年法庭,有权审理对儿童和未满16周岁的少年提起的刑事控罪。
2001年头9个月裁判法院共审理各类案件391028件,包括控罪、传票、杂项程序通知书、乱抛垃圾者传票、定额罚款通知书等。
这里要说明的是香港没有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所有行政方面的处罚、纠纷都在法院审理。
5、审裁处和专责法庭
香港司法机构下辖有4个审裁处和1个专门法庭,即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和死囚裁判法庭。
土地审裁处由1位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领导,3位区域法院法官担任审裁员,并由1位土地测量师担任审裁委员。其他审裁处由总裁判官管辖。
死囚裁判法庭有2位死囚裁判法官在东区法院大楼主理,主要是调查在香港发生须予以报告的死亡个案,目的是查明导致死亡的原因。
6、司法机构的行政
由司法机构政务长负责协助终审法院首度法官处理司法机构整体的行政事务,主管行政和支援服务,并监控司法机构的公开币出。下设四个部:发展部、运作部、支援部、优质服务部。
7、香港法官委任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法院法官由一个独立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推荐委员会共有9名成员,其中法官3人,律师3人,业外人士3人,若有两票否决,决议就不生效。就任法官后须向行政长官承诺,任期完结后不再在香港执业律师、大律师,不再与私人律师有任何关系。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才由行政长官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由3名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才能免去法官职务。法官履行职责的一切行为不受法律追纠。
8、香港法院适用的法律
(1)基本法;
(2)基本法附件三载列的全国性法律;
(3)1997年7月1日前香港原有的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采纳的法律;
(4)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
律政司的司长是律政司的首长,职责繁重,既是行政长官、政府、各政府决策局、部门、机构的首要法律顾问,也是行政会议成员。检控刑事罪行与否,完全由律政司长决定;律政司长在这方面的工作完全独立,不受任何干预。在所有控告政府的民事诉讼中律政司长以被告人的身份与诉,并在法庭上代表政府及公众利益。
律政司由五个专责法律工作的科别组成。即刑事检控科、法律政策科、民事法律科、法律草拟科、国际法律科,共有职员1050人。
1、刑事检控科
刑事检控是律政司的重要工作内容,香港不设检察院,主管律政司的律政司司长,负责香港的一切检控工作,亦只有律政司司长才可能决定应否就某一宗或某一类案件提出检控。同时,律政司司长也须负责指导及监管检控工作。
律政司司长并不参与刑事罪行的侦查工作,这些工作由警队和其他执法机关负责。但这些机关完成侦查工作后,律政司司长便须决定有关证据是否足以向任何人提出刑事控罪。虽然律政司司长是政府成员之一,但她决定检控政策时,不受政府影响,也不受审讯案件的法庭影响。她在这方面执行的职务,是维护公众利益的责任之一。《基本法》第六十三条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律政司司长和司内律师并非对每宗检控案件提出意见。一些由裁判官聆讯的属经常发生的轻微违例案件,会由执法机关(如廉政公署、警务处)根据律政司司长发出的准则处理,无须每次都交由律政司决定。不过,律政司司长负有监督检控工作的总责。敏感性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必须经她同意才可提出检控的一切案件,她都会亲自处理或授权专人处理。如今年10月发生的香港艺人谢霆锋妨碍司法公正案件,律政司长就亲自发布指令,要求香港西区裁判法院重新复核。
刑事检控科的律师负责大部分的刑事上诉案件,包括在终审法院提出的上诉。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审理的案件,大都由他们进行检控工作。有需要时,他们会到裁判法院出庭检控。该科也向执法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意见。
2、法律政策科
法律政策科及律政司司长办公室负责为律政司司长提供专业服务,并为政府正在考虑的所有法律政策事宜提供资料。该科亦就司法、法律制度、法律专业、人权、《基本法》及中国内地法律等问题,提供意见。负责为法律改革委员会进行各项研究并担任秘书工作的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亦隶属法律政策科。
3、民事法律科
民事法律科负责向政府提供民事法律意见、草拟商业合约及专营权文件,并代政府进行民事诉讼、仲裁及调停事宜。
4、法律草拟科
法律草拟科负责以中英文草拟一切法例(其中包括附属法例),并协助将法案提交行政会议和立法会通过。该科亦负责香港法例的编辑工作,以及更新双语法例资料系统内的香港法例版本。公众可在互联网上免费查询该电脑系统储存的资料。这里的香港法例包括一般的成文条例,如刑事诉讼条例等和香港法院及英国法院的一些判例。我们在香港各律师行、大律师办公室、高等法院图书馆(律师可以公开查阅)都看到了大量条例和判例,甚至有19世纪的判例。单香港各类条例就有几万页。
5、国际法律科
国际法律科负责向政府提供有关国际公法的法律意见。科内律师也参与与其他司法管辖区洽谈协议的工作,并处理外地或香港特区提出的国际司法合作请求。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援助署
香港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全世界最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之一,每年都有世界各地的组织去参观、学习。香港法律援助的最高使命是确保所有符合资格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士不会因欠缺经济能力而没法寻求正义。其最终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
法律援助署署长负责执行法律援助计划。在2000-2001年度,法律援助费的开支共达7.22亿元。凡合符资格的申请人,均可获取该署委派律师予以协助,收费方面则视乎受助人的经济状况而定。
1、民事诉讼法律援助
援助范围包括在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以及在终审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此外,亦包括部分审裁处的法律程序及死因裁判法庭的若干案件。
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士必须同时通过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才符合获得法律援助的资格。经济审查方面,申请人的财务资源总值不超过169700元,便符合资格。财务资源包括可动用收入和可动用资产两部分之和。可动用收入为每月收入减去许可扣减费后的净收入;可动用资产如个人的现金、股票、珠宝等,但不包括自住的房产和家俱等。案情审查方面,法律援助署署长必须信纳申请人具备充分理由在该宗民事诉讼案中提出起诉或抗辩。任何人士如不满法律援助署署长的决定,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2001年共批出法援证书9220张。
2、刑事诉讼法律援助
援助范围包括在裁判法院进行的交付审判程序、在区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讯的案件、就裁判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的案件,以及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的案件。
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人士,必须通过经济审查,审查规定与民事诉讼相同。案情审查主要适用于刑事上诉案件,即案件必须具备充分的上诉理由,才会获批法律援助。
即使法律援助署署长拒绝申请人的申请,但假如申请人能通过经济审查,而法官又信纳该案有助维护司法公正,则可由法官批准给予法律援助。凡涉及谋杀、叛国或有暴力的海盗行为的案件,申请人可向法官申请法律援助;无须接受经济审查及支付分担费。2001年批准刑事法援案件2545件。
3、法律援助辅助计划
这项计划为财务资源超出法律援助计划上限(即169700元),但低于471600元的“夹心阶层”人士提供法律协助。计划适用于索偿额超过60000元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医疗、牙科及法律专业疏忽申索,以及根据《雇员补偿条例》提出申索,索偿额不限。2001年批出该计划法援证书159张。
4、当值律师服务
香港律师会与香港大律师公会合辩的三项法律计划之一,均由政府资助。
以酬劳方式聘请私人执业大律师和律师在裁判法院及少年法庭当值。这项计划为所有年龄在16岁以下的少年被告,及大部分被裁判法院检控而无能力聘请私人律师代表出庭的成年人被告,提供代表出庭的服务。如获当值律师出庭代辩,被告须缴付300元手续费。2000年,获当值律师计划提供代辩服务的被告人共达40064名。
现有750多位义务律师参与,在全港七个夜间中心提供服务。2000年,经该计划处理的个案有5945宗。此计划的申请人无须通过经济审查。
另外,一项免费电话法律咨询服务亦告推行。该项服务设有八条24小时服务的电话热线,就73项法律资讯提供粤语、普通话及英语录音讲解服务。2000年,该热线曾为63873个咨询个案提供服务。
5、此外,香港法律援助制度还有两个重要特点,值得赞扬。
香港法律援助署有588名工作人员,有76名律师,有20%案件的案件自己代理,70%案件外聘律师。法律援助署备有愿意办理法援案件的律师、大律师名册,供受助人和本署从中选择。
(1)法律援助署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全部按照私人聘请律师同样的标准;而且还选择在三年内办理过5件同类案件(部分案件要求16件)的过去处理案件表现记录良好的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在区域法院需要律师有三年执业经验,在原讼法庭需5年执业经验,在上诉法庭和终审法院需要7-10年执业经验。这样既能提高代理律师的积极性,又能提高代理案件的质量,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以实现法律援助制度的最终目的“维护司法公正”。
(2)在法律援助辅助计划中,实行经费上的自给自足,法律援助署还设立了一项法律援助经费基金,让胜诉的当事人拿出胜诉标的12%投入该基金,加上分担费(受助人根据财源状况分担1000元至42425元不等;财务资源2000元以下的不须缴分担费),这样积累下来的资金又可以给后来申请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更充裕的资金用于聘请律师。目前这个基金还有7000多万港币的积累。
五、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历史: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成立于1985年,其目的是为协助有争议的当事人通过仲裁或其他方式解决争议。它由香港主要的商业及专业人士建立,是亚洲解决争议的中心。它受到了香港商界和香港政府的慷慨资助,但是完全独立于他们,而且该中心在财务上可以自给自足。
结构:香港国际中心是一个非赢利的有限担保公司。该中心在一个由不同国籍、拥有各种广泛经验与技术的商业及专业人士组成的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其行政工作通过该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通过秘书长进行,该秘书长是其首席行政人员和登记主管。
调解员与仲裁员的选择:香港是商业、金融、海运、建筑等专业知识的世界中心,汇集了众多的富有经验的会计师、建筑师、工程师、银行家、保险专家、律师、外国律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设有由有经验及有声望的人士组成的国际和本地仲裁员名册。该中心愿意向有意进行仲裁的人士提供仲裁员名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还有调解员名单并可向当事人推荐适当的人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香港政府的合同提供调解服务。
调解与仲裁的程序:关于本地的仲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有一套自己的仲裁规则及与之配套的协助当事人和仲裁员的指南。关于国际仲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建议使用它的仲裁程序(包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规则)。联合国的仲裁规则是1976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的。联合国年度大会通过其3198号决议建议在解决国际争议时使用联合国的仲裁规则。
如果当事人希望使用国际商会,伦敦国际仲裁法院,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或其他仲裁机构,他们可以同意按这些规则进行仲裁,无论使用哪个机构的规则由哪个机构来进行仲裁,该仲裁可以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开庭。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有一套本身的调解规则。这套规则是以香港政府的调解服务规则为基础制订的。该中心也有其他各种规则,可以用来解决特别争议。
语言: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一般工作语言是英文和中文(普通话与广东话),但争议可以通过当事人选择的任何一种或几种语言进行解决。
本地仲裁的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或歧见均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并按其本地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
国际仲裁的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争执或索偿,违约终止或合同无效等应通过仲裁解决。仲裁按目前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指定仲裁员的机构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地点在香港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只用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程序使用语言为中文或英文。
费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不收仲裁费用,只收聘请仲裁员的个人报酬费用,仲裁员的个人报酬为每小时数千港币。
香港国际仲裁员的委托:一般一个案件只由一名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双方可在协议中约定,如果仲裁协议中约定由三名仲裁员或者协议中未订名人数,则案件属于国际范畴,香港仲裁中心又认为需要三名仲裁员,则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仲裁员的选任方法与国内仲裁法基本相同。
裁决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裁决会得到香港法院的承认和执行,亦会得到所有纽约公约缔约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因为,香港原由英国代表参加纽约公约,回归中国后,中国亦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
六、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1995年2月22日颁布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1996年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香港居民、法人以及在港的外国籍、其他地区的人士,在中国内地从事经济、民事活动所需要的证明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件的证明文件,均应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文书审核转递办公室审核并加章转递后,才能发至内地使用。非经上述程序,内地各有关部门均不承认其效力。
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是中国公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一国两制”的现实情况下,确保证明文书的合法性、真实性的需要。它的建立为香港居民、法人、在港人士到内地处理民事及经济事务提供了一条便捷、有效的法律服务途径,解决了在一个国家内部、两个不同的法律区域间公证文书的相互使用问题。委托公证人制度对香港律师发展内地业务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促进香港与内地法律界交流与合作发挥了桥梁作用。
中国委托公证人由具备委托公证人条件,并经司法部考试合格及授权的香港执业律师担任。目前,经司法部授权并注册的中国委托公证人有237位,他们都是在香港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的资深律师,具有丰富的金融证券、公司事务、房地产、婚姻家庭等专业知识,可以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
中国委托公证人证明的范围包括:
1、在中国内地开设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所需的各类证明文书;
2、与在中国内地进行投资、融资、抵押贷款相关的证明文书;
3、在中国内地进行企业收购、兼并、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需的证明文书;
4、中国内地房地产在港预售、销售、转让、抵押相关的证明文书;
5、在中国内地与内地公民结婚、离婚所需的各类证明文书。
6、继承、赠与或受赠在中国内地的财产所需的各类证明文书;
7、在中国内地收养子女所需的各类证明文书;
8、申请内地亲属来港控亲、定居所需的各类证明文书;
9、与向中国内地法院提起诉讼、应诉、申请执行相关的证明文书;
10、其他在中国内地所需的经济、民事的证明文书。
内地律师的当事人,在业务中如果需要上述证明文书,可以直接与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或委托公证人(律师)联系。但办理证明文书需要交付费用,按件收取,每件数千港元不等。
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香港登记注册的提供中国法律服务的专门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遵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在港设立并依托香港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窗口公司。
公司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弘扬公正、客观、严谨的法律精神,采取多元化、集团化的运作方式,不断拓展以中国内地为基础的国际业务网络,全面提供高效、优质的中国法律服务,积极参与、协助和促进港、澳、台以及世界各地与中国内地的双向经济交往和其他各类民商活动,维护和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此外,公司在中国司法部特别授权下,协助管理在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和内地在港执业的律师。
公司既是香港法人单位、又是内地法人单位的组织,是中国内地的唯一一家可以在香港从事中国法律服务的机构。
与内地律师业务有关系的是:目前该公司新开办了一项可以代为送达国内法院的裁判文书的业务,这项业务已经得到内地法院的认可,其效率、效果比委托香港法院送达的更好、更快、更可靠。各地律师如有案件需要向香港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可以向承办法院推荐。
另外,该公司也可以代理查询香港居民、公司的土地、房屋注册情况、公司(股份)注册情况、居民、公司资信情况等,但需要收费。
主讲人:周世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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