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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一个律师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程度是衡量其民主法治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自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以来,我国律师事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律师队伍规模、律师服务范围和水平不断提高,律师执业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全国12万名执业律师在为政府依法行政、经济建设、司法审判以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正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全国律师一样,我省的律师事业也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虽然经济上属于欠发达地区,但我省的律师管理工作却位于全国前例。据统计,截止于2006年12月全省共有律师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400家,法律援助机构82家,全省现有执业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4032名。2005年全省律师共担任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10322家,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民事、仲裁案件111040件,代理各项非诉讼法律事务23253件,解答法律咨询186503人,代写法律文书16580份;为我省的经济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由于律师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受聘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和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律师和审判机关的联系最为紧密,律师的大部分工作职责是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完成的,法院是律师工作的一个重要场所和舞台。
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参与诉讼的律师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有权到法院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律师阅卷是律师代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律师阅卷获得的材料是律师履行代理职责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一般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案件证据材料较多,有的甚至需要几天时间;由于案件材料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律师阅卷的地点只能在法院办公场所内;但全省各级法院均没有设立专门的律师阅卷场所,一般都是在承办法官的办公室,与办案法官挤在一起办公,不仅影响法官的办公环境和办公效率,对阅卷律师也多有不便。同时,律师到法院参加庭审或调解活动,为了避免迟到,往往需要提前等候,此时律师却没有可以等候的室内场所;有的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需要暂时休庭合议或调解,在庭审间隙期间律师亦无处可去;通常是律师提着大量的案件材料,和当事人一起在法院办公楼的走道上、楼梯上或其他角落里等候,既妨碍审判机关的管理秩序,又有损于律师形象。
另外,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律师出庭需要着律师袍,但由于法院没有为律师设立更衣室,而律师又不便在自己的办公室或家里穿上律师袍后,坐车去法院,因此,律师穿律师袍参加庭审的规定至今没有落实和施行。
律师作为职业法律工作者应该受到各级人民法院的特别尊重和关怀,为律师工作提供支持、方便既是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又是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说,为律师工作提供方便就是为当事人诉讼提供方便。
上海、山东、黑龙江等地的法院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经在法院办公场所设立了律师阅卷室、候庭室。早在1998年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黑龙江省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就明确规定“法院应为律师设立阅卷室或其他固定场所”。上海市各级法院也于同期在法院办公场所内设立了律师阅卷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在全国设立了首个律师候庭室,随后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第二中级法院及相关基层法院亦相继设立类似场所。此后,青岛市各级法院也在山东省率先设立了律师候庭室。
因此,为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借鉴外省市法院的经验和做法,建议全省各级法院在法院办公场所设立律师阅卷室、候庭室或更衣室,为律师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提供方便。如各级法院资金或办公条件有限,可以分步解决,先设立律师阅卷室,同时一并作为候庭室或更衣室使用;待条件具备时,再分别设立律师阅卷宗、候庭室或更衣室。
省政协委员:周世虹 界别:特邀
所在单位: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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